有关施工合同汇总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施工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施工合同 篇1合同名称:
合 同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031365010401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工程地点: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20xx]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及时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 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2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 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理:金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20xx]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 ……此处隐藏36866个字……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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